当前位置:首页>最新动态


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字体【    发布时间:2024/3/18 18:03:00    文章来源: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市、县级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1.5 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政府负责应对。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县区政府的请求,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需要省政府应对时,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向省政府提出请求,在省级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启动市级Ⅰ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Ⅲ级、Ⅳ级响应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参照市级层面,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1.8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1)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1.8.2 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市级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市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负责指导县区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市领导和各专项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联系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和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加强与毗邻区域的联系,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专项指挥部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案编制和修订、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医疗救护、灾害监测、综合保障、信息发布、专家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结合专家组意见,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实施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加固和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安全警戒组: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4)交通管制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5)医疗救护组: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为救援人员、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灾害区域的疫情防控;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6)灾害监测组: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气象等监测工作,提出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7)综合保障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信息发布组: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加强事件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9)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对工作提供咨询。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  县区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县区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县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分析和辨识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应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应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监  测

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预  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洛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县区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县级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市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区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省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社会力量,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10)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4.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的县区政府为主,必要时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各级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的县区政府为主。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根据灾害损失和实际情况,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网信、军民融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应急队伍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政经费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突发事件应对部门按照职能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6 避险和防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紧急疏散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

6.9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负责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燃气、生态环境等单位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各级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应急管理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市、县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备案

1)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2)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3)总体应急预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6)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 预案演练

1)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1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通过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2)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事项;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公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 宣传培训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宣教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各项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本预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和解释,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评估,并向市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0584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洛阳市卫生健康考试中心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01927号-1

联系电话:0379-63322216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