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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字体【    发布时间:2024/3/18 17:52:00    文章来源: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洛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各部门三定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暴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高温、低温、干热风、晚霜冻、大雾、霾、冰冻(道路结冰)、雷电、冰雹等引发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级、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分别依据《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县(市、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机制

各级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响应、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体系

市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洛阳军分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武警洛阳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统计局、豫西黄河河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车站、市烟草专卖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洛阳北郊机场、市人防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暴雨引发流域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以及干旱灾害等,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正常运行,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2.2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气象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2.3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4县(市)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5县(市)应急指挥机制

县(市)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针对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6专家组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依托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组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组成员直接参加重大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市、县两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建设全天候、全天时、宽覆盖、高时空分辨率的地质、水文、生态环境、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建设市、县两级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度建设车载移动式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河南黄河河务、铁路、电力、民航和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全市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发送。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

4.2响应启动

市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级。当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向全市或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根据处置需要,可做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的决定。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农业生产事件,或引发交通、煤电油气运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水旱灾害、城市洪涝、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等,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其它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有关单位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测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市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或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处置工作。

4.6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变更与终止

市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将扩大或减轻,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签发和发布流程与启动应急响应流程一致。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5.4总结分析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查找存在不足、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防灾应对工作水平。

5.5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6.2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分级负担。

6.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6.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共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

6.6培训演练宣教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业常规培训,县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救援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7.预案管理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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